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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纳税人可否主动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2-13 08:58     标题: 纳税人可否主动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2-11


  问:纳税人是否可以主动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可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以及如何办理?

  答:《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时才会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不能随意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持有关证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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