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经营所得,必须是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规定的条件、技术标准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且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2)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1笔收入。(3)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4)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