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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代表处付高尔夫球会籍费如何税前列支?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1-13 09:07     标题: 代表处付高尔夫球会籍费如何税前列支?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1-13


  问:某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处,在境内购买了一个价值100万元的高尔夫球会籍。该代表处以经费换算应纳税所得核定征收所得税。该高尔夫会籍费用应该如何税前列支?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是,代表机构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该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在境内购买了价值100万元的高尔夫球会籍时,会计上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列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收入时作为换算基数,然后再乘以(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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