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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税协发布“三项指导意见”规范涉税鉴证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1-10 09:17     标题: 中税协发布“三项指导意见”规范涉税鉴证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报讯日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三项指导意见”),分别对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注税行业迅猛发展,注税行业的经营收入已从2007年度的42.29亿元增长至2010年度的80.45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23.91%。从注税行业目前的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看,占份额最大的是有法定基础的涉税鉴证业务,所占比重几乎为经营收入的50%。涉税鉴证业务既为注税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又有利于促进我国税收征管向科学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因为鉴证意见可以直接作为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涉税决定的重要依据,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9年全国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纳税人约212万户,在涉税鉴证工作中,共调增应纳税额3700多亿元,保护了国家权益;调减应纳税额2500多亿元,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项合计达6200多亿元。

  涉税鉴证业务具有政策性强,业务质量要求高,风险较大等特点。为了规范和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有效控制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风险,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制定了三项涉税鉴证业务准则,迈出了建立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重要一步,为完善制度建设,建立执业准则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已出台的三项涉税鉴证业务准则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分别对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程序,以及承接此类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给予明确,并统一规范了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和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参考文本。

  但是,随着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以及《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新报表的使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新政策的陆续出台,原有的涉税鉴证业务准则已不能满足注册税务师执业的需求。为了满足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需要,中税协一直协助国家税务总局致力于涉税鉴证业务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已经初步完成了三项准则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的修订工作。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启动,由于准则修订稿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因此中税协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予以公布,为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此次出台的“三项指导意见”,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为基础,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以纳税申报表项目为鉴证主线,突出鉴证项目中的程序重点,为注册税务师开展鉴证业务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至此,注册税务师开展鉴证业务初步形成了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构成的质量控制体系。

  据了解,“三项指导意见”发布后,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很重视,进行了深入研究。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具有AAAAA资质,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统一的执业质量标准为服务理念,已制定了严格的涉税鉴证工作标准,对涉税鉴证业务的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鉴证报告、鉴证事项说明等均制定了统一的业务模板。“三项指导意见”的发布,对税务师事务所进一步完善事务所内部的执业标准将具有良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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