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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软件产品的继续使用费如何缴纳流转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11-30 15:17     标题: 软件产品的继续使用费如何缴纳流转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11-30


  问:我公司属于双软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超3%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政策。我公司销售软件产品一般会设置时间权限,用户使用我公司的软件产品一年后需经我公司解码才能继续使用。对解码时收取的费用,国税局认为属于销售我公司软件产品又一年的使用权收入,应缴增值税。而地税局认为解码费属于服务性的维护费收入,应缴营业税。对这项收入到底应缴哪种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软件后收取解码费,并没有发生相应的销售软件产品行为,且解码费也不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在软件产品所有权已转移后收取的解码费应当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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