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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出租房安装的变压器应如何计提折旧?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11-11 09:37     标题: 为出租房安装的变压器应如何计提折旧?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11-11


  问:我公司是印刷企业,但大部分房屋对外出租。我公司以前的变压器不够用,又新装了变压器,能否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哪个科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变压器已投入使用的,不属于上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情形的,按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因此,企业应根据该变压器的用途确定折旧费用对应计入的科目。若该变压器用于租户,其对应折旧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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