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应加大对富人个税征收的力度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11-7 15:11     标题: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应加大对富人个税征收的力度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07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公,应加强对富人收入监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税负公平。

  现行个人得税制存在以下主要弊端:

  一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缴主体是工薪阶层。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4837.17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的个税收入为3148.56亿元,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65%。相比之下,我国个税制度对富人的收入调节远远不够。

  二是缺乏对富人隐性收入的有效监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管情况来看,无论是缴纳税款的总额或是税负水平,私营企业主都远低于工薪阶层,这与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总量中所占的地位极不相称。主要原因是政策上缺乏一套对私营企业主科学评税的方法和制度,导致私营企业主隐性收入中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偷漏易、征收难的状况。

  三是对富人新增收入手段反应迟钝。近年来,股权转让以及企业上市IPO造就了大批的富豪,在这造富当中,难觅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作用的身影。究其原因,一是国家政策导向的不一致,一方面出于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个人从股市上获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却牺牲了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二是股权转让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特点,加上部分配套政策不完善,造成税务部门无法有效监控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对富人股权转让所得也难以依法征税。

  为使富人逐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建议:

  首先,取消富人的税前费用扣除项目。月收入额高于全国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2倍以上的人群可界定为富人(标准可商榷)。全国2010年度月社平工资为3045元,若个人月收入高于36540元(即3045×12=36540),即可界定为富人。建议将富人全部所得收入依现行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同档税率进行计征,不得扣除税法规定的税前可扣除的项目。如:月收入为5万元的人群,应按50000×30%=15000元缴税(若按现行税法规定,扣除税前可扣除的项目,应缴纳的个税为10569元)。在美国税法实行的是“宽免额分段扣减法”,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后,“宽免额”会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减少;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后,个人“宽免额”将全部取消,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要纳税。

  其次,加强对富人收入监控,防止税款流失。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先要加强对企业和个人各项资金往来的控制。可以用电子化手段加强个人收入控制。借鉴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如以身份证号码作为每个公民的收入归集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归集在税务号码下,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同时进行相关措施的配套,一是制定现金流通管理办法,只允许小额现金的流通,银行降低或取消转账手续费,保障转账安全,鼓励公民多使用银行卡,减少现金流通。二是制定个人收入信息保密管理规定。三是制定个人收入信息汇总管理办法。

  第三,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此外,在上述收入监管的基础上,税务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富人的税收管理,通过管理,帮助其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分清公务消费和家庭消费。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