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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不仅仅是一次税制的微调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11-7 08:57     标题: 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不仅仅是一次税制的微调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安体富 蒋震 日期:2011-11-05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9月21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应该说,这次资源税制调整不仅仅是一次税制的微调,更是启动新一轮资源税制改革的开始,也是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的重要体现。

  此次资源税制调整为改革向全国推开做好准备

  本次修改后的新资源税暂行条例与原有条例最明显的改变就是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将原来制度中原油8元/吨~30元/吨、天然气2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的定额税率变为按照销售额5%~1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方式的调整,使原来资源税收入与市场价格相割裂的状况得以改变,有利于提高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维护国家利益。

  新条例细化了资源税税目。在煤炭税目下单列焦煤子税目,将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分为普通非金属矿原矿与贵重非金属矿原矿,在有色金属矿原矿单列稀土矿子税目。

  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材料,也是所有种类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远高于其他种类的煤炭。而稀土矿则是有色金属矿中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为了进一步理顺这两种重要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这两种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遏制过度开采和保护生态环境,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的税率水平。此次条例的修改将焦煤和稀土单列入应税资源税目,体现了上述政策目标。

  此次调整,修改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明确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这有利于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

  总之,在经过一年多的少数省份试点后,资源税各项改革正在为向全国推开做好准备。

  本次资源税制调整的经济影响

  本次资源税制度调整对中低收入阶层的能源支出影响并不明显。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特点是“以煤炭消费为主”,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70%.其中,电力生产主要是火电,原料大部分是煤炭。本次资源税制度调整对煤炭的资源税调整力度不大,很明显对煤炭价格以及煤电价格影响也非常微弱。就这一点来说,本次改革不会对各行业的生产成本造成剧烈影响,对一般老百姓的能源需求影响不大。

  对于石油、天然气来说,由于这次改革提高其资源税税负,生产油气的企业利润会受到较大影响,但在目前我国汽柴油零售价由国家制定的情况下,短期来看,企业企图通过提价转嫁给消费者的可能性有限。

  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本次资源税制度调整,长期来看会对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的价格产生提升作用,对不同类型能源的比价产生影响。相对于传统能源来说,风电、核电、生物质电力等新能源显得更“便宜”。相对于物质能源来说,技术开发的“价格”也会下降。这两方面的效果会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有利于企业生产从资本密集型转向技术密集型,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另外,不断增加的油气资源税负通过价格流转环节转嫁给消费者,降低了消费者对高能耗产品的需求,这会引导企业多生产一些能耗较低的产品,并把资源开采、使用的社会成本囊括入资源价格,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资源税制度调整也将对区域分配格局产生一定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中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丰富,但由于矿产资源成本补偿不足,这些地区并没有将资源优势转化成财政优势,反而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而背负规模巨大的环境治理成本。同时,很多东部企业以低廉的价格源源不断地获得了中西部的资源原材料,以此创造了大量利润。这意味着中西部地区的资源利益被大量地转移到东部地区,区域发展差距由此呈现不断扩大之势。

  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本次资源税改革将增加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收入,提高这些地区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使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以2010年6月开始的新疆资源税试点为例,在试点之前的2010年1月~6月,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仅为3.71亿元,而在实施从价征收的7月~12月,油气资源税收入已达21.64亿元,同比增收17.72亿元,增长452%.

  本次资源税制度调整也是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租税费”制度的一步“好棋”,将成为扭转行业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制度基础。现行矿产资源租税费制度造成矿产资源价格无法反映其真实成本,资源税负处于较低的水平,成为资源价格偏低、社会成本补偿不足的重要原因。很多垄断性国有企业以较低的代价获得大量土地和矿产资源,这些资源给它们带来了巨额利润。可以说,本应该属于全民所有的矿产资源收益转化成一部分国有企业的高利润。

  以石油和电力为例,2011年9月4日,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2010年中国企业五百强的评选结果,中石化、中石油和国家电网分列前三名,营业收入分别为1.969万亿元、1.721万亿元和1.529万亿元。五百强企业共实现净利润15029.4亿元,其中石油、天然气开采及生产业利润高达1129亿元,占到全部利润的7.5%.

  本次资源税制度调整将提高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资源补偿成本,压低垄断利润空间,在源头上规范垄断行业的分配行为,可谓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治本之策”。

  资源税渐进式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

  “十二五”规划指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因此,未来5年内,我国需要不断完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资源租税费改革,本次资源税制调整应该说是渐进式的资源租税费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环节。在本次税制调整的基础上,未来还要不断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

  要从转变整个税制结构的战略角度来继续实施资源税制改革。目前我国税制中,增值税已经成为毫无悬念的主体税种,在未来资源税改革中,应该以优化税制结构为目标,在提高资源税税负的同时,考虑通过减少增值税税负的方式使企业的税负保持平衡。一方面,可以减轻人民群众对“税制改革总是增税”的误解;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资源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减少现行税制对增值税等税种的依赖,并避免税制改革导致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

  未来资源税制改革还要不断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本次资源税制调整并没有改变应税资源的范围,现有应税资源产品仍然较窄,资源税制无法对所有资源发挥调控作用,应该适当扩大征税范围。

  一是应进一步将一部分可再生资源或者再生周期较长的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包括耕地资源、滩涂资源、地热资源等。二是应将我国较为稀缺的可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例如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库等水资源。三是提高我国资源税制的“绿化”程度,将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加大资源税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包括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

  不断完善资源税税率的设置。我国现行资源税制没有考虑资源开采回采率的差别,只是按照资源类型对回采率不同的矿山适用同一税率。这种税率设计造成资源开采企业“挑肥拣瘦”,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因此,未来资源税制应该考虑回采率水平,约束企业的资源浪费行为。同时,应研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从价定率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以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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