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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购进的软件可否采用缩短年限法摊销折旧?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11-2 10:16     标题: 企业购进的软件可否采用缩短年限法摊销折旧?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现购买一套设计软件,使用期限20年。该套软件每2年~3年要更新一次,费用比较多。请问,该套软件可否采用缩短年限法摊销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建筑设计公司购买的工程软件,可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按上述规定年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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