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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可否在营业额中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10-20 08:48     标题: 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可否在营业额中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10-20


  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机构,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问承办会展业务机构为本项会展项目支付给第三方的所有费用是否都可扣除,比如物料制作费、保险费等?

  答:在实际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将举办会展业务收入按照“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可差额缴纳营业税情形为: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会展业收入未被列入可差额计算营业税的情形。但目前,少数省级税务机关对会展业营业税征收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如: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6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主办(组织)会展业务,以直接向参展商、参会方和参观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64号)第一条规定,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营[2005]578号)第一条规定,对展览组办单位取得组展业务收入后计算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允许扣除范围,除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第五条已明确的项目外,允许同时扣除实际代付的参展展品运输费、参展展商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及其广告印刷品印刷费。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49号)第一条规定,对主办(组织)、承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参会方等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会展公司所处地区税务机关未做出会展收入可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明确规定的,我们认为,应按取得收入全部金额计算和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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