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中秋将至 月饼买赠及抽奖的涉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9-2 10:17     标题: 中秋将至 月饼买赠及抽奖的涉税处理

    发表时间:2011-8-31 15:01:09

--------------------------------------------------------------------------------

    又值中秋,各大商场月饼销售大战已悄然拉开帷幕,各种促销手段也纷纷出炉。这里要特别提示各位商家,注意隐藏在月饼盒里的税务问题。
  例如,某商场为了增加售价为1880元的高档月饼的销量,营销中心给出了两种促销方案,第一种方案为,每盒月饼赠送价值688元珍珠项链一条;第二种方案为,每购买该价位的月饼一盒,即享受一次抽奖机会,奖品为价值4888元的ipad掌上电脑。三项商品的购进成本分别为月饼1000元,项链500元,ipad掌上电脑4000元。
  在这两种方案下,商家将面临哪些涉税问题?
  买赠方式下的涉税问题
  1.发票如何开具直接影响商场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商场开具发票时,只有分别注明月饼1880元,项链688元,折让688元,实收1880元,才能按1880元计算应纳销项税金,如果仅在备注栏标注“送价值688元项链一条”,则应同时计提项链视同销售的税金。
  2.《企业所得税法》下买赠方式不属于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商场对每购买一盒1880元的月饼的消费者赠送价值688元项链一条,属于“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赠送商品不需要视同销售,按实际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月饼与项链的成本正常结转。
  3.买赠方式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消费者每购买一盒1880元的月饼的同时,获得商场赠送的价值688元项链一条,属于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
  4.买赠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月饼)
  1000
  库存商品(项链)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
  贷:银行存款1755。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2199.6
  贷:主营业务收入(月饼)1376.32
  主营业务收入(项链)503.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9.6。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库存商品(月饼) 1000
    库存商品(项链)  500。
  如果发票仅在备注栏标注赠品的,补提赠品部分销项税金:
  借:销售费用116.9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96。
  抽奖方式下的涉税问题
  抽奖方式的涉税难点主要在于对奖品ipad掌上电脑的处理。月饼的购进与销售与正常的商品购销处理没有区别,不再赘述,下面仅对抽奖商品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
  1.增值税应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商场作为奖品发放的价值4888元的ipad掌上电脑,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
  2.企业所得税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商场作为奖品发放的ipad掌上电脑,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在附表一(1)第三列第十五行调增视同销售收入4000元,在附表二(1)第三列第十四行调增视同销售成本4000元。
  这里的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表面看上去该视同销售行为的调整结果,对企业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很多纳税人觉得没有调整意义。这里特别需要提示的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3.应对获奖消费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商场对每购买一盒1880元价位月饼的消费者提供一次抽奖机会,消费者抽得的价值4888元的ipad掌上电脑,商场在发放奖品时,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对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抽奖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购进奖品时:
  借:库存商品(ipad掌上电脑)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4680。
  发放奖品时:
  借:销售费用4830.96
    贷:库存商品(ipad掌上电脑)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30.96。
  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977.6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977.6。

(来源: 中国税务报)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