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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货运业税收管理面临变革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3-10-27 10:16     标题: 货运业税收管理面临变革




                                  金黄;李涛;黄荣锋  

      本报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决定对旧有的管理方式进行重大改革。日前,总局制定并下发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新的办法和方案将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迅速,货物运输车辆和业务剧增。调查显示,目前货物运输业经营存在的模式主要有国有大中型货运业、特种货运业等货运企业,承包、承租、挂靠类货运企业,个体运输户三种,各地对货运行业发票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自行填开、税务部门代开、交通部门代开。一直以来,地税部门对货运行业营业税采取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或委托交通部门代征税款。
  这种对货运纳税人的粗放式管理,使得税收和发票管理混乱。目前,大多数货运企业采取承包、承租等方式交给个人经营,货运企业仅按照固定额度向其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等),并负责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核实承包、挂靠车辆的实际经营额,对发票的真实性也难以辨明。有的地方甚至仅按运输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运输发票开具额的0.3%~0.5%)计征税款,导致营业税收入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的虚抵,后果极为严重。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省市货物运输行业调研时还发现,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国税部门则负责审核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国税、地税部门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开具、抵扣环节上信息传递不畅,使企业运输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脱节,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在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已基本覆盖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具有专用发票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代开、偷逃税款的主要手段,也是目前增值税管理的主要漏洞和难点。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行彻底的改革。改革后,税务机关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统一全国货运发票的管理。其货运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税机关管理和监督。原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都将依法收回。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票纳税人的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或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运业纳税人的管理,对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规定,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地方税务局及中介机构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
  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要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清单和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同报送国税部门。
  与此同时,地税部门、国税部门汇总和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将在省内和跨省进行两级比对,省级国税局每月进行本省发票的比对,国家税务总局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比对结果不符的发票信息转给稽查处理。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见本报今日第三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见本报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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