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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资企业关联交易是否需提供同期资料?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8-8 08:57     标题: 内资企业关联交易是否需提供同期资料?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08-06


  问:我公司是全资内资企业,2009年我公司与关联方(全部属于境内企业)的交易超过2亿元,请问我公司是否要向税务局提供同期资料?可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要求免于提供同期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具备(一)、(二)情形之一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从关联方采购固定资产属于关联购销。否则,企业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工作要求准备同期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具体转让定价文件资料,以证明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有义务保存和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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