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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煤炭企业透水事故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8-5 10:24     标题: 煤炭企业透水事故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08-05


  问:如果煤炭企业发生了透水事故,造成部分设备毁损,巷道被淹。公司为了抽水和施救,购置了大量的设备和也付出了很多人工。同时由于事故停产,煤炭产品不能出售。这些形成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另外由于透水损坏了一些设备,还有淹没的巷道需要重新修护,这些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煤炭企业发生透水事故,造成设备毁损,巷道被淹。这些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因抽水和施救购置的设备及重新购置的设备、支护的巷道、付出的人工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范围,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及费用支出情况分别进行资本化及费用化处理。

  对由于事故停产煤炭产品不能出售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资产损失,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由于煤炭企业已与购买方签订了合同,但由于事故不能履行而支付的赔偿等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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