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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7-26 10:57     标题: 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11-07-26


  本网讯 近日,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号),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故意填列不实评价信息;因故终止;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省级协会)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中注协。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发现填列信息不实,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事务所综合评价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大型事务所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该事务所业务收入/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刑事处罚,按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在该办法发布后两年内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逐步降低至45%,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逐步提高至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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