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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四部门批复设立北京亦庄保税物流中心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7-5 10:16     标题: 国家四部门批复设立北京亦庄保税物流中心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11-07-05


  本网讯 近期,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审批办法的通知》(署加发[2008]505号),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作出《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北京亦庄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署加函[2011]8号)。

  批复同意设立北京亦庄保税物流中心。同意该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和外汇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该保税物流中心的选址、面积依法办妥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手续,并且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后,由北京海关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向企业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并颁发标牌,方准予其开展有关保税物流中心业务。

  批复要求北京海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监管工作,并针对具体情况在验收前上报对该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实施方案。北京市财政、税务和外汇三部门依照政策和规定做好相关税收、外汇等管理工作。

  同时,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进驻企业的管理人员须经相关政策规定的培训,熟悉海关、税收及外汇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管理和监管规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



  “一、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物流中心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三、上述政策规定的具体税收管理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此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从2007年8月1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五、在扩大试点期间,当地海关与国税部门务必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



  “一、为加强与完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税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

  三、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四、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六、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七、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物流中心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八、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九、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十、物流中心内企业其他税收问题,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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