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职工保险互助金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6-22 09:04     标题: 职工保险互助金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06-21


  问:由全国总工会主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组织企业缴纳的职工保险互助金能否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37号)规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经劳动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的社会团体,隶属全国总工会。它向参加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筹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主要通过购买国债等形式进行运作,所获利润主要用于对遭遇工伤事故和意外事故的职工进行补偿,剩余部分分配给参加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

  鉴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筹集的大部分资金来自国有企业的困难职工,其所获利润主要来自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分配使用体现了职工互助互济、解决自身困难的原则,现决定对职工个人2000年及以前年度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得特案免征个人所得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严格履行扣缴会员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缴纳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职工保险互助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职工个人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