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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如何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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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1-6-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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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如何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来源:互联网
问 题:关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意思是不是赠送的部分可不用确认为收入,
问 题:关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意思是不是赠送的部分可不用确认为收入,如果不确认为收入的话,那是不是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17%增值税?
回 复:首先,“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非常明确,应“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销售的商品要确认收入,赠与的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只不过这种确认不会造成收入总额的增加,相当于是一种折扣销售。
原来对于企业“买一赠一”销售模式,在征管实务中,往往援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即认为是“视同销售”,确认其收入,这样销售商品和赠与商品的收入总额在税务上就高于企业实际的收入额。
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了“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中的“赠与”行为,也是销售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总和。
其次,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赠与行为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中对该行为的影响,因此,“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作者:
ywb
时间:
2011-6-20 10:49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开展促销实行卖一赠一活动,卖一台空调送一台风扇,空调售价2000元、进价1800,风扇售价200元、进价150元,以上价格皆不含增值税,且取得进项可抵扣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就该项业务讨论销售一台空调送一台风扇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增值税=(2000+200)×17%-(1800+150)×17%=42.5(元)
空调所得税确认收入=2000/(2000+200)×2000=1818.18(元)
空调应纳所得税=(1818.18-1800)×25%=4.55(元)
风扇所得税确认收入=2000/(2000+200)×200=181.82(元)
风扇应纳所得税=(181.82-150)×25%=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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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需要说明的一个小问题:
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移送货物,增值税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而所得税因货物产权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产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用缴纳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观点:在同一法人主体内的货物转移没有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不用再确认收入。不同的法人主体之间货物的转移发生了所有权的改变,必需确认收入。这里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立法原则。同时新通知规定也不再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反之会让人误解为税法承认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就不用确认收入,这样是不是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趁之机?所以这里又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立法原则。
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作者:
ywb
时间:
2011-6-20 10:53
关于买一赠一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买一赠一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如销售A商品,售价不含税1000,成本700;赠送B商品,同类不含税售价50,成本30
增值税处理:A商品正常销售,销项税=1000*17%=170
B商品属于视同销售,销项税=50*17%=8.5
增值税合计170+8.5=178.5
所得税:由于是属于买一赠一销售,B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A商品的销售收入=1000/1050*1000=952 成本700
B商品的销售收入=50/1050*1000=48 成本30
应交纳企业所得税=(952-700+48-30)*25%=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主营收入-A 952
贷:主营收入-B 48
贷:应交税费-增-销170
借:主营成本-A 700
借:主营成本-B 30
贷:库存商品 730
B商品对应销项税:
借:销售费用 8.5
贷:应交税费-增-销 8.5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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