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适用2011年25号公告或财税【2009】57号文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5-9 08:48     标题: 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适用2011年25号公告或财税【2009】57号文



问: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那么企业清算是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不是,则清算期发生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两壶酒答:

1、不适用。清算所得税和经营所得税不同,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和企业清算有关的,都可以扣除.

2、但可以参考其中一些方法,25号公告就是对损失的举证。清算损失也要举证(主要是非货币资产的可变现价).

高级会计师网络学习答:

清算是不能适用的,从清算的程序来看,只需要比较资产的处置价值和原计税基础差异即可,真正损失部分一并进入清算收益,最后由投资方确认。
齐洪涛财税工作室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