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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假高新企业:华美外表背后暗藏风险隐忧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4-27 08:59     标题: 假高新企业:华美外表背后暗藏风险隐忧

  
2011年04月25日  
  对于企业而言,“高新”资格不仅是件华美的外衣,更是获取实在利好的必备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仅能从25%降低到15%,而且还能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这让许多加入高新技术行列的公司利润增厚不少,同时也让更多尚未拿到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跃跃欲试,千方百计想获得这一认证资格。
  国家之所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就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一般来说,企业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这一认证资格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仅仅是为了获取税收优惠而人为拼凑高新身份,那就相当于给企业的发展路上埋设了一枚“地雷”——背后的税务风险总有一天会让企业付出惨重的代价。
  然而,目前却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热衷于搞“假高新”,而将税务风险抛在脑后。2009年,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指出,在审计署抽查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中,竟有85户不符合条件,不合格率高达73%,其中不乏知名企业。
  最近,笔者就接触了这样一个企业拼凑假高新身份的典型案例。根据这家企业提供的研发费用备案资料,税务人员发现其归集的研发费用中,发放研发人员养老保险39.34万元,提取研发中心的房屋折旧41.24万元,支出研发活动差旅费28.97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只要发生在研发人员身上的费用,都应该算作研发费用,从而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对高新企业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等,研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研发中心的房屋折旧费、研发人员差旅费等并不在列举费用项目中。也就是说,只要不在列举之列,相关费用就不能加计扣除。
  实事求是地讲,上述政策并不复杂,企业财务人员不至于不清楚,但为何还要“明知故犯”呢?据了解,“研发不够,材料来凑。”这似乎已经成为某些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用法宝”。通过造假虽然能够短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但从长期来看,这种骗取税收优惠的做法,不仅会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更有可能让企业从此走上“不归路”,还会造成恶性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
  因此,从防范税务风险的角度看,立志做高新技术的企业首先应该对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背景和目的有清楚而正确的认识,不要将目光仅仅放在眼前的利益上,而应该扎扎实实地进行技术研发,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从而走上“享受优惠——加大研发——继续享受优惠”的良性循环中,不断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各级税务机关也应该加大对“假高新”企业的查处力度,让那些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让那些用“假高新”身份来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既能让企业意识到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性,也是帮助企业避免将税务风险演变为整个企业的经营风险。(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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