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支付外籍个人技术转让费如何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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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1-4-26 08:57
标题:
支付外籍个人技术转让费如何扣缴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4-26
问:外籍个人将其技术转让给一家境内公司,技术在境内使用,现在境内公司要支付外籍个人技术转让费,是否按特许权使用费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若是荷兰人,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确定外藉个人转让的是技术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企业应代扣代缴该外藉个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双边税收协定有优惠条款,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如认为符合协定优惠条款,也可依照上述文件规定由该外藉个人向企业提交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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