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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购进业务宣传品中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4-18 17:04     标题: 购进业务宣传品中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4-17


  问:为了进行业务宣传而印制的宣传品、制作的印有企业标识的小礼品,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可否抵扣?职工上下班的通勤车所发生费用,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业务宣传费和宣传品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们认为可以按规定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于职工上下班的通勤车所发生费用,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其进项税额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职工上下班班车的油料等进项税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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