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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1年国税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稽查要点提示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4-13 17:21     标题: 2011年国税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稽查要点提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项目主要是资本交易项目、广告业和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现就三类企业的具体检查要点进行归纳和梳理。

  一、资本交易项目

  不论是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均被列入2011年的税收专项检查范围。

  具体的检查重点如下:

  (一)增值税

  1.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企业整体转让除外),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纳税人,对其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事项,是否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2.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是否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3.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的检查

  一是检查被查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二是租金收入未按收入确认时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信托投资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以信托公司为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扣除项目的检查

  一是被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权益性投资事项的,其权益性投资业务是否列支应由被投资企业承担的费用;有信托投资事项的,信托项目中列支的“营业费用”是否合法、真实并与收入有关;有股权转让事项的,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一并扣除。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是否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如何在税前扣除。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初职工福利费余额、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再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超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5%;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列文业务招待费;是否税前列支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是否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在税前扣除。

  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自行在税前扣除未经报批的资产损失;未按税法规定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者低于税法规定的计提折旧年限造成折旧计提不实;是否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三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或实际发生额未过规定标准但按规定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限额列支手续费及佣金。四是检查企业取得的各项票据,是否存在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凭证列支费用。

  3.企业重组的检查

  一是债务重组事项的检查。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是否视同企业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是否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是否由变更后企业承继。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税所得额占其当年应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税所得额。检查中应特别关注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等特别事项。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是否将该事项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是否将该事项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损益的,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如何确定的。

  二是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检查。被收购方是否及时足额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损益;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三是企业合并的检查。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亏损是否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是否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四是企业分立的检查。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损益;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是否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是否相互结转弥补。

  五是备案事项的检查。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提交了书面备案材料。凡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4.资产持有期间增值减值的检查。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境外投资抵免的检查。一是企业定性的检查。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查对象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身份的界定是否准确。特别是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企业,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别。二是境外投资收益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地申报了其境外投资收益。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都应逐一核对。三是抵免税额的检查。复核其抵免限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申报的实际负担的境外税额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特别是对境外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有无将属于上述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一并适用以其境外应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四是共同支出分摊的检查。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五是境外亏损弥补的检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六是其他事项的检查。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2011年,三类电子、服装企业被纳入检查范围。一是自营或代理出口服装类或电子类产品的外贸企业;二是出口服装类或电子类产品的自营生产型企业;三是供外贸出口的服装生产企业。

  具体检查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一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二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特别是服装类产品要重点分析检查。三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再报关出口这种行为,特别是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如CPU、手表、手机、照像机等),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2.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造成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是出口与进项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五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等等。

  3.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一是检查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瞒报出口销售收入等情况。二是检查对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设“运保佣”项目转移企业利润行为。三是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

  2.“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3.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一是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证是否相符,有无高报、多报等情况。二是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册核销申报的边角料、乘余料件和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发生是否一致。三是检查核实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对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四是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情况,对进口料件的转入、转出是否如实申报。五是检查核实核实有无发外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4.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一是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二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含有动物皮毛的服装按其他普通服装申报、将农机方面的电子产品按其他普通电子产品申报。

  5.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三)外贸出口供货(服装)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具有所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生产厂房和生产设备与其生产的货物、产量是否符合逻辑。

  2.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3.进项发票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是否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4.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

  三、广告业

  凡是进行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都是今年税务专项检查的对象。

  广告业的收入一般包括: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和广告代理收入,具体包括代理佣金、设计制作费和特别收入等。其收入一般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确认。

  广告业经营成本由外付成本和内付成本构成。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检查应税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准确,审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电子邮件、银行对帐单及开票情况等,检查是否存在末按规定开具发票、设立账外账或以现金或实物代替广告费,形成票外收入等隐匿收入行为的情形。二是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等条款及往来帐、资金帐情况,检查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和代垫费用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三是检查各类合同、发票、业务联系单等原始单据,与营业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审核是否存在混淆广告收入和非广告收入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其他服务业、商业销售业、建筑安装业等低税率的税目来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四是采取协查、延伸检查等方法,对受票方的受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拆分合同少报收入的情形。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检查合同、协议、收入明细账等,确认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检查有无长期挂往来账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扣除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是通过抽查发票检查是否存在任意扩大可抵扣范围,比如将占地费、管理费、广告制作费等不属于广告发布费范畴的费用直接冲减当期广告代理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相关税费。二是检查作为扣除项目的广告发布费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广告发布费发票;已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对应的广告业务已经发生。三是检查营业成本是否采取每月预估、年末调整的方式,由此造成各期营业税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四是通过网上比对、委托协查的方式对抵扣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并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获得虚开发票的情形。

  4.检查的主要会计科目或事项

  (1)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类账户及有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抽查相关的发票和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和相关的原始凭证。

  (3)营业外收入。主要检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和有关凭证。

  (4)往来账中的计税收入。主要检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5)其他应税收入。主要检查“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和原始凭证,结合检查有关合同。(6)账外应税收入。主要检查账外账或通过调查取证核实确定隐匿的计税收入项目。

  (7)适用税目、税率。主要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户。

  (8)已缴税金与已提、已申报税金是否一致。主要检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的检查。一是检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检查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或者干脆至于帐外而不确认收入的现象。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检查被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重点检查年末是否存在营业成本预估问题,检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实主营业务成本是否按规定结转,检查已结转成本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配比。是否存在将未完工的广告项目成本转入完工广告项目,是否存在在某一媒体发布广告达到一定时长而取得该媒体返还的佣金(以增加广告播出时间、直接返还现金等形式)未冲减当期预估成本现象。二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检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账户,核实有无将与经营无关的费用记入费用类账户。三是检查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四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五是检查企业填报的各项损失。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财产损失、虚报投资性支出损失和虚报借款的坏账损失等虚增成本的现象。

  3.检查的主要会计科目或事项

  (1)销售(营业)收入。主要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并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应视同销售收入、账外收入等未确认当期收入的情况进行检查。

  (2)其他收入。主要检查“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财务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公积”、“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销售(营业)成本。主要检查“主营业务成本——广告成本(或其它服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等科目。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要检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等科目。

  (5)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检查“营业外支出”和对应的“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以及涉及债务重组损失、各项准备金等科目。

  (6)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检查“应付工资”、“其它应付款”、“应付福利费”、“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递延税款”、“所得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7)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检查“应付工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主要检查“利润分配”等科目。

  (9)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要检查政策适用、真实性及计算正确与否,同时检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10)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税额。主要检查“所得税”、“应交税金”科目。

  (三)个人所得税

  1.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提成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

  2.检查广告公司以各种名义发放给企业外人员的佣金等收入是否取得合法凭证及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3.广告公司一般都聘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外部劳务人员。检查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是否存在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4.检查企业的大额发票报销现象,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列支成本充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5.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是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6.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

  7.检查的会计科目或事项

  (1)工资、薪金所得。主要检查“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同时检查“应付工资”明细账、“工资结算单”和职工花名册及相关原始凭证。

  (2)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检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检查非雇员支出,检查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协议、项目情况,检查单位白条列支劳务报酬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检查“应付利息”和“财务费用”以及检查借款合同、协议情况:“应付股利”、“应付利润”和“利润分配”等科目,检查公司章程,股利、红利分配方案等。

  (4)财产租赁所得。主要检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检查租赁合同、协议等情况。

  (5)其他所得。主要检查“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检查。

  1.检查各类广告合约、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2.检查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是否补贴印花。

  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025号)文的规定,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的现象。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文件的规定开展检查。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营业额×3%

  2.检查是否存在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造成纳税申报不实。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环节分别计算收入,套用低税率的税目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检查的主要会计科目或事项

  (1)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类账户及有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抽查相关的发票和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和相关的原始凭证。

  (3)营业外收入。主要检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和有关凭证。

  (4)往来账中的计税收入。主要检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

  (5)其他应税收入。主要检查“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和原始凭证,结合检查有关合同。

  (6)账外应税收入。主要通过协查、函调等方法检查账外账或通过调查取证核实确定隐匿的计税收入项目。

  (7)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已提、已申报数是否一致。主要检查“营业费用”、“其他应交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上述指令性专项检查项目一般会检查2009年至2010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将追溯到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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