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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购销合同的购销行为是否应缴印花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3-21 09:10     标题: 无购销合同的购销行为是否应缴印花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3-21


  问:有购销行为发生,但并没有订立合同,需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25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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