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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因市场价格下降原材料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原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转出?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3-18 15:24     标题: 因市场价格下降原材料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原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转出?

   

因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导致企业库存原材料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作进项税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导致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企业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 税收解答  
2011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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