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符合条件的福利退税可作不征税收入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3-9 09:09     标题: 符合条件的福利退税可作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关于福利企业按照规定从财政部门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以下简称“福利退税”),应否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人倾向于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福利退税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对财政性资金的解释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福利退税属于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的财政资金,只要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遵照该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分析
  据了解,在实际执行中,福利退税真正准确按照该规定执行的情况寥寥无几。要么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入收入总额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要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免征,即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没有正确或者准确理解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税收的征收与否,依据的政策只有税法或税务部门出台的文件,从而将该文件所指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制定部门误解为财税部门,而目前财税部门又没有类似的文件和管理办法,进而将福利退税作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资金处理。殊不知在这里需要的仅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文件和管理办法,而且级别只要是“县级以上”就可以。
  第二,政策宣传不到位,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缺乏执行政策的配套措施,导致政策执行难以到位。(摘自:《中国税务报》)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