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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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1-2-15 08:46
标题:
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30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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