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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确定价外费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2-9 09:56     标题: 如何确定价外费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2-05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请问价外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中的代垫费用应该在资金垫付时缴税,还是在资金收回时缴税?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应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来确认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迄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代垫费用代垫时,是向客户支付的,此时已形成为应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于此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资金收回是实际向被代垫方(即购买方)收取,显然不能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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