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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包如何缴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2-27 09:01     标题: 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包如何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2-25


  问:我单位是勘察设计企业,现对外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要求,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单位是总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均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在此情况下,所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按分包收入金额由各分包单位缴纳,还是仅仅由我单位全额缴纳,分包单位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勘察总包单位与施工企业属于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八条规定,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勘察总包单位在异地(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属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为勘察总包单位取得的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收入。施工单位的分包工程款属于勘察总包单位的成本,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勘察总包单位应以总包收入为依据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分包单位而言,应按分包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按《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项目为分包单位的跨省异地分支机构,也应按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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