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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拆除费用可否和报废损失一起损失申报?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2-14 09:07     标题: 拆除费用可否和报废损失一起损失申报?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2-14


  问:我公司2009年10月自建的仓库交付使用,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但2010年4月该仓库因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定,被责令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发生拆除费用20000元,收到处置拆除材料款30000元,请问拆除费用是否可以和报废损失一起进行税前资产损失申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不包括处置固定资产的相关税费如发生拆除费用20000元。对处置相关的税费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直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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