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2-13 11:37
标题: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