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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租方收取的空调费应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1-29 08:53     标题: 出租方收取的空调费应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我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我公司现有一商场出租给多个商户独立经营,通过自建的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向各商户供冷和供暖,收取商户的租金及空调费(因不方便安装计量表,空调费是按商户承租的建筑面积计算的)。请问收取的空调费,是按混合销售行为统一缴纳营业税?还是按兼营行为,租金缴营业税,空调费按供应冷气和暖气缴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混合销售中的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与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必须具有关联性,而出租并不必然要伴随着供冷与供暖,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你公司对租金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供应的冷气与暖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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