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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管 广西地税明确征税范围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1-24 08:43     标题: 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管 广西地税明确征税范围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曲绍楠 日期:2010-11-24


  本网讯 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提高建筑业营业税规范化管理水平,广西地税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在广西境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按规定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以及按规定应在广西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

  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业劳务应依法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线路及其接收装置的作业。绿化工程。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以及代办电信工程作业、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纳税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纳税人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纳税人统一结算价款。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从营业额中扣除分包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按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应按月(或次),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纳税人在区内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级市、县(市、区)的,应按月(或次)按工程项目在各地级市、县(市、区)内的工程量(投资额)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其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向各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或征收单位有不同意见的,由征收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地税机关协调解决。纳税人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申报之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营业税款。

  纳税人从建设单位取得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为纳税人销售或开具正式发票。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劳务,应于施工前,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如实填写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资料。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应当持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于施工前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在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手续,同时清缴各项税款。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托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软件,以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通过对采集录入和纳税人自行录入的项目税源信息进行审核、分析比对和预警监督,实现对建筑业项目税源实时监控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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