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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月购进货物能否抵扣?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1-15 08:46     标题: 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月购进货物能否抵扣?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1-14


  问:甲公司原为乙公司内部的一个分厂,乙公司股份制改革后,甲公司成为独立企业。甲公司2009年7月成立,当月19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没有辅导期。7月20日暂估入库一批原材料,专用发票8月取得。请问该批材料进项税能否在8月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10.01.01日起废止。)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2009年7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8月份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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