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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促进注税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草稿)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1-2 08:55     标题: 关于促进注税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草稿)


(2010-11-02 06:49: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代拟草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各地方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在新型纳税服务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以注册税务师为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工作水平,现就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以注册税务师为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是现代税务管理工作格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14号令发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两个《基本准则》),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涉税服务等多重中介职能的涉税专业服务组织。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深入,以注册税务师为主体的、服务于征纳双方的涉税专业服务队伍取得长足发展,其协税护税的作用是其他经济鉴证类中介无法替代的。目前,注册税务师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和纳税人权益、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不可或缺的专业力量,是联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是税收行政执法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截至2009年底,我国已有通过资质考试的注册税务师86714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28722人,组建税务师事务所4030个,共有从业人员77767人,年均服务于纳税人约212万户次。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为例,2009年度,通过执业注册税务师鉴证调增、调减纳税额总计约8233亿元,为维护国家和纳税人权益,强化税务管理,构建和谐税收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整体效能的发挥,由于行业立法相对滞后,税务机关对行业的认知程度和社会支持力度不够,制约了行业自身的发展。行业管理体制和机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到位,行业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
以注册税务师为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是基于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税法规定,运用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税务管理规定和税务处理技能,为征纳双方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行业。这种高智能、高技能的涉税专业服务对促进税务行政社会化、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和良好的征纳关系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支持、规范、发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发挥行业优势,加快法规体系建设,拓展法定业务,扩大执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以注册税务师为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体系建设进程,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要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为契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涉税事宜,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升格为国务院《注册税务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在《征管法》和《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先行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力争年内公布实施。



按照国务院“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服务业标准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协助下,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准则的制定步伐,在已经公布的两个《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一系列具体业务准则、《执业质量控制业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并由中税协制定发布相应的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简洁实用的执业准则体系并认真加以贯彻实施。



三、拓展注册税务师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鼓励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司局在研究出台强化管理的措施时,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以注册税务师为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的重要作用,在进一步强调纳税人“自行核算、自行申报、自行缴款”的同时,倡导把更多的专业服务工作交给注册税务师协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司局要根据两个《基本准则》的规定,积极会同中税协参与各项具体业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注册税务师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技能的同时,制定各项可做业务的行为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司局要根据工作需要支持注册税务师开辟涉税服务的高端业务。特别注重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发行新股、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年报审计等上市公司的涉税管理业务;根据总局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以及重点税源监控的工作要求,参与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大型民企、高新特区等重点纳税人的涉税服务事项;配合国家和进出口企业“请进来、走出去”的全球经济发展战略,拓展以税收协定、税收情报、预约定价、税务调查、同期资料准备、特别纳税调整为主的涉外税收专业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管理需要,报经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自行确定本地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开展的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行“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的有关部署,积极探索以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目的,安排税务机关购买注册税务师专业服务的工作机制,有关经费可以在“协税护税支出”和“税务稽查经费”中列支。



各级税务机关应支持注册税务师要通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等方式协助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类纳税人规避税务风险。有关行政部门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时,均应由纳税人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相关的纳税审核,出具纳税审核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支持注册税务师发挥其专业优势协助纳税人开展企业税收筹划。帮助纳税人正确地理解国家税法、明了纳税义务、熟知纳税程序、规范经营核算、降低管理成本、增加企业效益、履行纳税义务、规避税务风险。



各级税务机关应支持注册税务师发挥其专业优势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根据注册税务师所熟悉的地区特点、行业属性、产品特性、市场价格、平均利润等专业知识协助税务机关对经济税源实施更加有效的监控。



在鼓励税务师事务所通过重组合并、联合协作等方式拓展业务、做大做强的同时,也要扶持中小型事务所生存发展。倡导不同规模、不同专长的税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不同性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拓展专业服务领域,合理分配专业市场,确保专业服务质量。



四、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涉税中介



为了确保涉税专业服务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涉税服务专业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必须重申: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凡已明确“有资质的涉税中介机构”的,均指以注册税务师为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国家和地方两级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协助下实行严格的市场监管。认真执行资质审批和业务约定书报备制度。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下清理整顿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坚决取缔以代开发票、逃避纳税为主的各类违法税务中介机构。凡未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资质、未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巩固1999年“脱钩改制”的工作成果,彻底清理税务师事务所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经济联系,严禁通过行政权力指定单位或指定人员开展非法的强制代理,严肃查处各类危害国家税收利益、侵害纳税人权益和税务人员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腐败行为。



国家和地方两级注册税务师协会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行业自律的工作优势,面向广大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协助各级税务机关落实资质准入、后续教育、等级管理、执业规范、业务援助、职业保险、权益保护、年审年检、奖励处罚、行业公告、统计分析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五、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标准,推进注税行业信息化建设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涉税专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强化对注税行业发展的市场监管,有必要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注税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建立注册税务师专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人和税务师事务所有关数据信息共享,通过各项执业准则的依托于信息系统的贯彻执行,实现海量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



注册税务师使用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联网运行的有关数据,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税协发放CA证书,并由使用者负有严密的专业专用规则和严格的保守秘密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切实加强注税行业党建工作,注重培养和推荐行业领军人物和代表人士



注册税务师行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推选新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统战部关于新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推荐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注税行业实际,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具体部署,尽早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党团组织,确保党的大政方针在注税行业的正确贯彻实施。



注册税务师行业还要结合等级事务所建设和等级税务师评定,培养行业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领军人物,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行业代表人士,树立注税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国家和地方两级注册税务师协会也要以为会员服务为己任,切实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精兵简政,务实高效,逐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注税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行业自律的组织者和服务员。



以上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










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抄发: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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