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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0-19 15:22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8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是否允许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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