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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购进单独发挥作用的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0-9 14:42     标题: 购进单独发挥作用的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企业购进单独发挥作用的小设备(是大型设备的关键部件)用于大型设备的技术改造时(资本性改造,下同),对应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购进的材料费用于大型设备的技术改造时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若该大型设备有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且该大型设备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企业购进单独发挥作用的小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同时购进的材料费用进项税额也准予抵扣;若该大型设备完全不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该设备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则企业购进单独发挥作用的小设备以及购进的材料费用进项税额均不准予抵扣。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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