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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总局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0-8 08:55     标题: 税务总局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本网讯 近日,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4号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按此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税务师事务所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税务师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于签订保险合同后1个月之内,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应约定投保范围为事务所的主营业务;赔偿范围限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追溯期应当追溯至首次购买保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税务师事务所设有分支机构的,投保范围应包括其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应将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并入合并后的事务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分立的,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净资产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间分割。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税务师事务所在符合办法规定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超过规定留存额的部分转作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税务师事务所清算时,职业风险基金应纳入清算范围,但不予分配。职业风险基金专门账户保留,移交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代管。税务师事务所注销2年后,未发生赔偿的,撤销专门账户,账户中的本金连同利息返还原出资人或合伙人进行分配。

  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和注销后2年内,除办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职业风险基金。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曲绍楠 日期:20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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