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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开发企业承包土地一级开发如何缴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9-30 14:45     标题: 房产开发企业承包土地一级开发如何缴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9-30


  问:某房地产企业与北京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授权协议,完成后依据该协议收回开发成本和5%开发利润,请问房地产企业都需要缴纳什么税?营业税是按照差额还是全额计征?

  答:关于承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税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对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统一进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标底应当由测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开发成本加上适当利润构成。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承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提供道路修建、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全额缴纳3%营业税。另外,对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承包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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