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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奢侈品税制设计在政策取向上的两难选择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9-10 17:05     标题: 奢侈品税制设计在政策取向上的两难选择

不调整税制结构,每年将有天量资金出境消费;而调低税率,或将助长奢侈消费
奢侈品税制设计在政策取向上的两难选择
  
 ■中国税务学会

 中国大陆奢侈品消费现状和特点

 所谓奢侈品,广义而言,泛指带给消费者一种高雅和精致的生活方式,注重品味和质量并且主要面向高端和中高端市场的产品。国际上的普遍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

 据世界奢侈品协会研究报告,中国大陆目前有1.75亿消费者有能力购买各种品牌的奢侈品,占总人口的13.5%,其中有1000万~1600万人是活跃的奢侈品购买者。全球经济衰退带来奢侈品消费下滑,美国、日本、欧洲的奢侈品消费规模从2008年的1670亿欧元,下降至2009年的1530亿欧元。而中国大陆奢侈品市场2009年仍然增长了近12%,总额达到96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7.5%,80%的世界高档消费品品牌已进入中国。中国大陆成为仅次于日本的全球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且预计在2014年有望成为全球第一。

 中国人消费奢侈品表现出的最大特点,是以境外消费为主。根据贝恩公司的数据,2008年,国内奢侈品市场规模约为86亿美元,而中国消费者境外(含港澳)奢侈品消费高达116亿美元,是国内市场的1.34倍,说明境外购买奢侈品占主流。

 据华尔街时报等美国媒体报道,仅2010年春节,就有超过1000名中国大陆游客带着高达3000万美元的消费能力,涌入纽约市。纽约市观光局统计,中国大陆游客在纽约的主要活动中,95%是购物。

 中国大陆奢侈品征税之现状

 大陆目前的税收体制是以直接税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间接税的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体,辅之以其他税的税收制度。从税种上看,并没有单独的奢侈品税。从税种的功能看,个别税种具有对部分奢侈品征税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奢侈品税的特征。

 第一,直接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更多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并不指向特定的货物和劳务。如企业所得税,2008年大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统一的税率为25%,目前仅对高新技术企业、环保节能企业以及在特定区域注册企业(如西部大开发、浦东新区等)有优惠政策,并不针对特定品牌、特定价格区间的产品。

 第二,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针对销售货物和提供有偿劳务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在税制原理上应当是中性的,其在货物的生产、进口、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采取道道征收、道道抵扣的方式,不针对特定品牌、价格的产品。目前,中国大陆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和13%两档。除了农产品、报纸杂志、农药化肥等产品适用13%税率外,普遍适用17%税率。因此,并没有特定针对奢侈品的增值税规定。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等实行普遍征收,税率一般在5%左右,但对高尔夫球场、歌舞厅等场所最高可征收20%的营业税,这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对高档消费行为进行税收调节的特点。

 消费税具有“调节收入、调节消费结构”的特点。该税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税率具有差别性。从征收对象看,只选择了烟、酒、化妆品、贵重手饰和珠宝玉石、小汽车、高尔夫球和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所谓高档消费品。在税率的设计上,按征税对象实施差别税率,即不同产品有不同税率,同一产品也有不同税率。如高档手表与小汽车税率不同,同样是小汽车,排量不同,税率也从1%~40%不等。在征收方式上,是对应税产品在生产、进口或者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因此,消费税具有显著的针对奢侈品征税的特点,体现了引导合理消费、“寓禁于征”的政策导向。

 第三,进出口环节,对进口产品除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外,主要征收的税种是关税。该税在征收范围的选择和税率的设计上,主要依据国家的贸易政策,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但这种导向主要针对的是某一类进口货物,通常对此类货物中的奢侈品并无特别规定。如服装、皮具类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基本在15%~25%之间,并未对其中国际知名的奢侈品服装采取特别高的税率。因此,关税体现的是普遍征收、普遍调节功能。

 综上所述,消费税是目前中国对奢侈品征税的主要税种。但是,消费税在对奢侈品征税中存在征收范围过窄、税率不合理的问题,表明中国对奢侈品征税仍然缺乏一个全面、清晰的税收选择。

 完善奢侈品征税的思考

 对奢侈品征税是国际社会的普遍选择。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过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或者奢侈品税或者类似性质的税种,以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产业结构,调节消费结构,限制奢侈性、炫耀性消费,引导合理消费。如美国对奢侈品征收奢侈品消费税;加拿大对珠宝、高档手表、烟、酒等征收消费税;欧洲对一些政府不鼓励消费的高档商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韩国将娱乐行业、赛马场等奢侈性活动场所和桌球等娱乐器材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发展中国家对奢侈品消费也同样征收消费税,如印度尼西亚对精制动物皮具征收5%的消费税。

 对奢侈品征税的税制选择。从经济意义上看,购买奢侈品实质是代表一种高档消费行为。从社会意义上看,购买奢侈品是提升个人品位和生活品质。这种行为本身并无褒贬之分。然而,对奢侈品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却体现出不同的政策诉求,即限制或者鼓励奢侈品消费。

 1.限制性的税收政策,即对奢侈品实行较高的税率。这种制度选择是基于限制奢侈品的消费。实质是向消费奢侈品的富有阶层征税,调节高收入、高消费,缩减收入差距,筹集财政收入。但是,这种选择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目前中国的奢侈品基本产自境外,并且消费也主要在境外。在境内对这些奢侈品征税,会扩大现有境内外的商品价差,加剧相关消费流向境外,进而减少国内就业及其他相关税收。二是如何界定奢侈品,既要考虑品牌、价格、消费人群等多个因素,也要考虑征管的可操作性。奢侈品是非生活必需品,但是对于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收入阶层,其定义是不同的。科学界定奢侈品范围,是众口难调的工作。即使从便利征管出发,直接采取价格区间划分,如何测算确定具体税率也是一项较为复杂性的工作。三是目前中国消费税基本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并不直接以零售终端价格为计税价格,对奢侈品价格的监控难度很大。同时,针对奢侈品主要在境外生产的现状,如何在进口环节保证应收尽收,海关如何监管,也是难题之一。

 2.鼓励性的税收政策,即视奢侈品为普通商品,实行与普通商品一样的税收政策。这种制度选择主要基于培育国内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市场,立足于目前中国消费者奢侈品消费的客观事实,降低中国市场奢侈品价格,将在境外消费的市场拉回国内。这种选择也同样存在问题,一是调整税制结构、降低税率后,不一定能够降低国内奢侈品的零售价格。奢侈品的国内价格取决于营销体制、汇率结构、供求关系等,单一的降低税收不一定达到预期目的。二是在政策取向上,这种不限制甚至鼓励消费奢侈品的导向易引起社会质疑,同时进口奢侈品税负水平下降也会影响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总之,针对奢侈品的税制设计在政策取向上面临两难的局面:如果不调整税制结构,每年将有天量资金出境消费;而调低税率,或将助长奢侈消费。

 完善中国奢侈品税收体制。完善中国奢侈品税收体制,必须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出发,统筹考虑税制结构对于高端消费品行业乃至整个消费品市场的作用,必须建立于国家对奢侈品行业发展清晰的政策导向之上,作为一种政策调节工具充分发挥其现实作用。

 1.对奢侈品应当课以较高的税负,实现“寓禁于征”。

 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国家实力提升,部分人也富裕起来,中国成为一个奢侈品消费的大国。但中国仍是个发展中国家,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较大,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群处于贫困之中。国家仍需相当财力用于经济建设和教育、医疗、社保,以及扶持脱贫致富。对非生活必需品的奢侈品,适当课以较高的税负,既可筹集所需建设资金,又可抑制过度的奢侈消费行为。更重要的是,给高档消费品在境内生产、销售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增强中国公民在境内购买奢侈品的信心。

 2.鼓励境外游客在中国境内消费。

 不久前,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将旅游业确定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入境游客在中国消费,尤其是购买商品出境。2008年中国游客境外人均消费约873美元,而入境游客在中国境内消费人均约314美元。在这314美元中,除了境内服务消费外,实际用于购物的不多。因此,要鼓励境外游客多购物。除了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名优产品外,比较好的办法是对离境游客实行所购商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对游客购物出境实施退税政策在国际上已普遍实行。最近,国务院批准,海南省拟进行境外游客购物出境退税试点工作。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全面实施这项政策。

 3.加强个人携带入境和邮寄入境奢侈品监管。

 个人购自境外的奢侈品,最终都要通过海关入境,或者自带入境,或者邮寄入境。因此,海关等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物品通关手续,加大抽检频率和覆盖比例,加大对超标但不申报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隐瞒、虚报货物和价格以逃避海关征税的行为。

 4.加强宣传,引导合理消费,树立中国品牌形象。

 一方面,在国内加强社会舆论宣传,特别加大对奢侈品消费人群的宣传力度,倡导正确的消费理念,减少热衷于从境外购买奢侈品的炫耀性消费、超前消费和互相攀比等消费行为。另一方面,我们应看到,部分中国品牌已经达到国际较高质量标准,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因此,建议在一段时期内,选取一定国家和地区,实施由政府主导,或由政府扶持的中国品牌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国外不同消费群体对中国品牌的关注和认可程度,同时增强中国公民对国产品牌的信心。

 执笔人: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胡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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