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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享受西部开发优惠 外企如何适用“目录”?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9-8 08:59     标题: 享受西部开发优惠 外企如何适用“目录”?








 ■舒志华 周建华

 近日,某外资企业向税务部门咨询,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应该参照哪个文件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首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当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了明确,即继续执行到2010年12月底。对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问题,国税函〔2009〕399号文件规定了不同时段的执行要求。第一阶段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第二阶段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在政策衔接上,国税函〔2009〕399号文件规定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即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9〕399号文件还强调,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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