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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9-7 15:26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2号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2号公告),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作出公告。

  总局指出,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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