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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部生产管理部门用原材料是否需进项转出?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9-6 08:51     标题: 内部生产管理部门用原材料是否需进项转出?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9-06


  问:内部生产管理部门领用购进的原材料,是需要进项税转出还是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认为生产管理部门也是为生产服务的,不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既不属于进项转出的情况,也不需要视同销售,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如果是内部生产管理部门领用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生产管理呢?产权并没有转移,也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应该也不属于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内部生产管理部门若从事的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与应税货物的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其领用购进的原材料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内部生产管理部门若从事的为免增值税项目或营业税项目,则进项应做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内部生产管理部门若从事的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与应税货物的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其领用的自产产品不需视同销售;若从事的为免增值税项目或营业税项目,则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内部生产管理部门领用原材料或自产产品,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可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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