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缓解收入分配矛盾,税改应加快步伐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9-3 10:10     标题: 缓解收入分配矛盾,税改应加快步伐

进入2010年以来,围绕收入分配改革的讨论越来越多,人们期待定格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能在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上有所作为——

缓解收入分配矛盾,税改应加快步伐

  
 ■本报记者 闵丽男 王永民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围绕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开展专题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王万宾表示,财经委在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专题调研报告中提出尽快制订出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分配格局等意见。在税制改革方面,预工委建议增设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种,准确掌握居民实际收入,适当提高居民生活费用扣除标准。这意味着收入分配问题再次走到了“改革路口”。

 最低工资“涨声”一片,收入分配依然不合理

 青海省日前宣布,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自2月1日江苏率先上调最低工资,半年已过,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份已有27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上海市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北京市为11元,海南最低工资平均增幅达37%,位列全国之首。

 不过,在北京某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先生对记者说:“最低工资再调高还是最低工资,还是希望政府加快改革的进程,让社会财富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对于当前存在的分配不公现象,社会各界普遍认为主要有五种:一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呈逐年下降趋势,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二是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三是垄断行业收入畸高;四是“小金库”、乱收费罚款等不合理收入没有得到有效规范;五是压低、克扣、拖欠工资等违反分配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

 世界用基尼系数来描述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为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危险状态。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2009年的基尼系数高达0.47,而欧洲与日本大多在0.24到0.36之间。我国在所有公布的135个国家中名列第36位,说明我国面临的贫富差距问题已经非常严峻了。

 在一家汽车制造企业当工人的吴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分配制度不透明是造成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的净利润到底是多少?又拿出净收益的多少比例给职员分配?这些问题不是很透明,尤其是在一些独资企业和一些合资企业。国家应该制定一个比例,这样有利于分配制度的合理化与科学化,也能减少差距的不断拉大。”

 事实上,中国政府提出的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工作目标已有多年,但实施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研究拟订的《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发端于2004年,在2007年~2009年间前后举行了6次征求意见讨论会,却始终未能与公众见面。

 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收入长期得不到正常增长,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内需,并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从绝对数看,近些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增长还是明显的,但从相对数看,在社会财富这块蛋糕的切分中,居民收入所分得的份额是减少的。目前,工资收入仍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渠道,它在生产要素中的分配比例偏低,仅占企业运营成本的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50%。因此,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是合情合理的。

 增加百姓收入,仅靠“涨薪”是不够的

 提到涨工资,从河南到广东东莞市某纺织厂打工的小张脸上露出了笑容,她说:“今年工资是涨得最多的,从每月1300多元一下子涨到了1800元,涨幅超过30%。一年涨的工资比过去三年加起来还多,确实让人高兴。”

 同样这家纺织厂,坐在不同的位置,感受却不一样。老板李先生说:“涨工资,对企业来说,生存压力越来越大。近年来企业用工成本以每年10%的速度上升,今年看来还将突破这个数值……”“企业的发展最终还是要靠员工,待遇低,员工就可能流失。除了涨工资,企业别无选择。”李先生颇有些无奈。

 其实,许多企业都面临着同样的无奈。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中小企业是以低端制造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是进行来料加工或定制,企业本身利润率不高,金融危机后更是挣扎在盈亏生死线上。它们没有技术优势,只有劳动力优势,劳动力价格上涨确实令一些企业不堪重负。

 章先生原来在浙江开有一家纺织品公司,从2009年起,他关闭了自己的企业,开始与朋友一道做起了农产品期货,一年下来,比原来做企业时的利润还高。虽然有风险,但是他觉得自己还可以掌控,不像原来做企业,原材料价格涨价,劳动力成本上升,都是自己无法控制的。他告诉记者,职工加薪对企业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很多公司不是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企业,转型升级也需要一个过程。而每位员工10%的工资一加,利润就一点儿也没有了。企业生存已经困难,发展就更无从谈起。中小企业享受不到国家一些优惠政策,还存在融资难等问题。加薪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白重恩认为,单靠给职工涨工资,难以改变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反而可能减慢就业的增加速度,并拉大就业人群与失业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白重恩说,对老百姓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有好的工作要做,所以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促进就业。不能因为看到居民收入少就强制要求企业都涨工资,这样会适得其反。因为有研究表明,当企业被强制涨工资的时候,企业创造就业的动力就会减弱,所以如果工资的增长带来就业机会的减缓,那么对整体的利益并不更好。有工作的人因为工资涨了而生活不错,而另一部分没有工作的人则更难找到工作,所以更加造成收入的不均,所以不赞成为了改善收入分配就硬压着企业去涨工资。

 白重恩说,目前各地城镇职工的社保缴费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企业和职工各负担多少有一个大致的比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大约占了个人工资收入的40%。也就是说,劳动者报酬中相当一部分都缴到社保那儿去了,除了住房公积金买房的时候可以花,其他部分都变成了无法支配的收入。他建议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降低企业和职工缴纳比例,企业省下来的钱就可用于给职工涨工资,职工省下来的钱就变成了可支配收入。双管齐下,劳动者收入提高的幅度就会比较明显。

 而前不久民盟中央调研组在广东的调研也发现,当地一些民营行业的企业利润只有3%~5%,企业根本没意愿提高职工工资。因此民盟人士建议,在此情况下,政府应该让利于企业,减少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的征收,给企业留下更多的利润。

 缓解收入分配矛盾,应在个人所得税上有所突破

 在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中,30年来一直微调的个人所得税制再次被推到了前台。专家普遍认为,对于如何缩小贫富差距,当前比较有效的途径是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高培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调节贫富差距,重要的是要建机制、构渠道。在当前的中国,这种机制和渠道的首选,应当是税收制度。收入分配矛盾的缓解,还是要立足于在个人所得税上寻求突破口。

 在北京一家媒体工作的刘先生前一段时间刚收到税务部门寄来的2009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虽然平时对每月缴多少税都有数,但一看到去年近2万元的纳税额,他的心里还是感觉有些不太舒服。

 刘先生告诉记者,在北京打拼已经10多年了,目前月收入超过1万元,加上妻子一年六七万的收入,家庭年收入在20万元左右。听起来收入相当不错,但他却觉得每天都被压得喘不过气来:每月6000多元的房贷月供,孩子的教育,老人的赡养,不断上涨的生活成本……自己和妻子每年缴的个人所得税,加起来在2.5万元左右,对全家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而他的同学是一个老板,只在自己的企业拿很低的工资,把各种费用计算到公司成本,每个月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先生觉得很不公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造成刘先生所说的这种现象的原因,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收入调节方向和力度上有关。一直以来,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的税制方式,对于工薪、劳务报酬、资本利得等分科目分别核定收入额和所得税率进行征收。这种征收方式的好处在于其计算简便,在核定单项收入总额及其扣除基数方面不存在太大的难度,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就是无法考量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结构在必要生活支出上的不同,从而导致在高低收入阶层收入来源结构存在明显不同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无法做到事实上的公平对待。比如对于生计费用的扣除,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系数、家庭总收入、物价上升等因素对个人开支的影响。在计征办法上,实行分项课征,造成所得来源渠道多和隐蔽性强、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渠道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正是由于这样的税负不公平,才导致很多中等收入者觉得个税负担沉重。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30年来鲜有重大变革。仅有的两次变化只是在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调整到2000元。刘先生说,让不同经济境遇的人适用了统一的扣除标准,在忽略人与人之间的费用开支差异条件下所进行的个税调节,非常不公平,这样的税制应该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

 事实上,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便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制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方向。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但令人遗憾的是,该项改革一直没有出现重大进展。高培勇告诉记者,这几年来,每当谈到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到综合制的改革,便总会有条件不具备的忧虑和相伴而生的躲闪之举。但是,不管怎样,长期躲闪,久拖不决,终归不是万全之策。时至今日,我国收入分配矛盾的解决或者缓解,已经不容再拖,且无多少躲闪的余地。他认为,牵涉个人所得税的几乎所有的问题或矛盾,都须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

 在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看来,改革的方向已经基本确定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问题在于如何推进。杨卫华认为应该采用“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

 杨卫华表示,分步改革可以先做两点:一方面改革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就全国而言,可以目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支出数额为依据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全国实行幅度标准,各地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可以有两种规定,一是规定全国实行基准扣除譬如2500元,允许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上下浮动20%;二是规定全国定1500元~3000元扣除标准,各地在此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这样既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能体现制度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改革税率。当前工资薪金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45%的税率比较高,可以适当降低,如先降到40%。这样可以减低高收入人群的逃税动机;同时,应将最低一级5%税率的征税范围从目前的500元扩大至3000元,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中国税务报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