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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缴营业税分支机构销售下角料如何缴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8-26 08:57     标题: 应缴营业税分支机构销售下角料如何缴税?



  有一户上市企业,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外地分支机构为应缴营业税施工企业(不独立核算),分支企业销售下角料(未进行增值税抵扣),该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应当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外地分支机构的销售下角料属于兼营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鉴于该分支机构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纳税,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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