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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建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8-18 09:22     标题: 自建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



  某公司属工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注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该公司于筹建时采用自购建筑材料、工具及设备,聘请临时建筑人员从事厂房、办公楼建设,没有发生发包行为,建成后以资产评估值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未取得建安发票。请问:对该建筑行为是否征收建安营业税?如何征收?计税依据是什么?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自建建筑物,只要没有销售。其自建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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