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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财务管理堪忧:半数企业无专职财务人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8-10 15:03     标题: 企业财务管理堪忧:半数企业无专职财务人员


 ■马建军

 本报记者 贠相忠

 山东省某县国税局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查询发现,该局共管理各类纳税人623户,而同期财务负责人仅为462名,有322户企业聘请的都是兼职的财务人员,占全部纳税人的50%左右。

 该县国税局对登记的财务人员进行分析后,发现企业财务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任职户数不一,兼职3户~5户的较为常见,最多的兼职达9户;二是所兼职企业有小规模纳税人,也有一般纳税人;三是财会人员构成复杂,既有原国企退休财务人员、会计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人员等专业从业者,也有素质不高的个体从业者,甚至还有无证从业者。

 由于财务人员总体素质偏低,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情况十分普遍,一些企业财务编造财务数据、任意调节利润、设置账外账的现象突出。

 据调查分析发现,该县企业财务管理出现上述不正常现象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认为规模小,盈利能力低,没有聘请专门会计人员的必要。二是目前的企业大多为私营,“不外露”的思想使得企业主往往希望找一名“靠得住的人”管理财务,而不管这个人是否具备会计基本素质。三是个别企业为了方便设立两套账专找兼职会计处理账务,利用兼职会计人员不了解企业全面情况,做假账偷逃税款。四是部分会计代理公司管理不严,甚至纵容员工冒用会计资格或一个资格多处使用。五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税务部门审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权力,形成管理“盲区”。

 如何改变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上述不正常现象?税务专家提出了如下几项建议。

 第一,在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企业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等要件。现行《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并无针对财会人员的规定条款,造成税务部门执法无据。建议将《会计法》第三十八条内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写入税法,由税务部门进行监管,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质量。

 第二,扩大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范围。根据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在《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后增加“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个人也可代理记账”,解决个人实际从事代理记账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促进代理记账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第三,税务部门加大新政策辅导力度,与财政部门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相结合,使财会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政策,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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