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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运输发票抵税须合规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8-10 13:59     标题: 运输发票抵税须合规



  
 孙晓东

 运输发票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凭证,由运输费用引发的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现象时有发生。受票企业通过接受虚开的运输发票骗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交通运输企业虚构运输业务违法开具发票的主要目的之一。其中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政策方面,由于运输企业开具运输发票营业税金为3%(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受票方可按发票金额的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体制方面,运输企业营业税及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而增值税由国税部门管理,易形成管理真空。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会议第一次将交通运输业纳入专项检查范围,针对交通运输业容易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系列政策,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为避免涉税风险,受票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开具项目是否合法齐全。

 按规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货运发票的发货人、收货人、起止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单价、运输金额必须填写齐全,并与购销货发票所列的有关内容相符,运输发票支付货款单位必须与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或者提供劳务单位一致。取得的运输发票如不符合上述规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第二,申报程序、资料是否完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发票内容逐票填写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同时报送电子信息),其中的“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必须填写,否则,该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抵扣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有些企业为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少缴税款的目的,将2008年前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列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由购货方将购物的货款以运输发票充数。购进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购货单位详细运输记录中的装卸、吊装、仓储、清理等杂费混入运输费等。如果税务机关质疑受票单位运输业务真实性或税务检察机关发现开票单位存在虚拟运输业务时,将通过情报交换协作机制对购货和运输单位的物流、发票流、资金流进行核查,对企业的供应部门、财务部门、运输部门分别调查,结合材料采购、货物运输、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位查证。因此,受票企业不应存有侥幸心理。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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