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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货款是否开具发票?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8-6 15:42     标题: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货款是否开具发票?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8-06


  问:我方作为卖方与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并已经将相应货物交付给买方,现由于买方不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我方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可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后来买方仍不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我方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民事调解书》上确认的数字从买方账户中将货款执行至法院账户,我方领取的执行款是从法院账户中开出的支票。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买方要求我方开具货款发票,我方是否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拒绝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已经开具发票则在不需要再次开具发票,在销售商品时没有开具发票,则应在取得欠款时给对方单位开具发票,不能以国税函[2005]869号的规定拒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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