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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供热单位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何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7-21 08:59     标题: 自供热单位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9日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2008年成立的兼营房地产和酒店的外资企业,在两块毗邻的土地上分别建设完成酒店项目与正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因我公司两个项目所在位置没有市政供热系统与其它民营供热系统接入,故我公司在建设酒店的时候同步建成一个锅炉房,自行供热给酒店项目与房地产项目,并对该锅炉房自行维修。现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公司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10日颁发的财税[2009]ll号文件,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可以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如果可以免缴,免缴的土地范围包括哪些?是只有经规划局审批通过的锅炉房的用地面积,还是经规划局审批通过的酒店项目与房地产项目的用地面积亦包括在免缴的土地范围内?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按您问题所述,建成的锅炉房供热对象只是本公司下属的酒店和房地产项目,并不是向居民供热,因此不可以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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